国家七部门制定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》
发布日期:2005-07-11
为建立公正、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,规范招投标活动,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国家发改委、建设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信息产业部、水利部和民航总局七部门近日联合制定了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》。该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。
这次制定的《投诉处理办法》共分31条,从制定规章的出发点、目的,到鼓励群众投诉不合法的招投标活动,以及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受理、处理群众投诉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。
《投诉处理办法》规定,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,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。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,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、其他组织和个人。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(含工业项目)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。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,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,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,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。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,应当坚持公平、公正、高效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为了对投诉案件负责,据实公正处理,有力打击违法招投标活动,《投诉处理办法》要求:投诉人是法人的,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;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,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,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。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。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,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。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,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。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。
《投诉处理办法》对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处理群众投诉作出了具体规定。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,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,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,不予受理: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,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;投诉事项不具体,且未提供有效线索,难以查证的;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、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;以法人名义投诉的,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;超过投诉时效的;已经作出处理决定,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;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。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,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。对于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,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,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。